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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民营”养老机构主要是指由私人成立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进行非盈利性或盈利性社会公益活动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的,为老年人提供的住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养老机构,且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