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