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信托是指以不动产作为信托标的物设立的信托,即委托人把不动产的产权转移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对不动产进行保管、管理或处理的一种信托业务。[1]不动产信托主要有以下种类:
(1)房屋信托业务
指房屋开发商将建成的房屋委托信托机构办理先出租后售卖的信托。它的做法和管理处理方式同动产信托非常相似,不同的是它不以不动产(房屋)作为信托资产。[2]
(2)不动产保管信托
此方式运用在房地产交易中。买方因一时资金短缺,和卖方、信托公司签订协议,由买方先支付部分价款,卖方将房地产产权移交给信托机构,待日后买方还清贷款,交易才了结,房地产产权过户入买方名下。[3]
(3)发行不动产债券信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筹措某一项目的建设资金,将其存有的其他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过户给信托机构保存,作为发行债券的担保,信托机构代理发行不动产建设债券,销售于市场。应注意的是,发行债券的担保物必须是房地产,债券集资的用途必须是为了经营、建设房地产。[4]
(4)发行不动产分割证信托
不动产分割证书,也称不动产分有证书。不动产分割证书上所指的不动产专指土地,不包括房屋。这种信托设立的目的在于充分利用土地资源。[5]
(5)房地产经租管理信托
即房地产业主委托信托机构全面办理经租事宜,将产权过户为信托机构名义,双方订立经租契约。它包括代缴土地税、房产税即一切与房地产有关的附加税,代管房地产的维护与维修等。[6]
(6)土地执业信托
指信托机构受业主委托,全权代为执管产业的信托。业主购得地产后,签具委托书,把持有的土地执业凭证连同有关契据交存信托机构,再由信托机构用自己的名义向主管机构办理应有的手续,另由信托机构发给信托证,证明产权仍属业主,业主要出售该项地产,可由买卖双方同到信托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信托机构收取受托证费。[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