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1)融资性资金信托

融资性资金信托是最为典型的资金信托业务。一方面,委托人将货币资金以信托存款或委托存款的方式存入信托机构;另一方面,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其经验或是委托人指示,对信托金进行运用,并将收益所得交付受益人,这就使得这种信托方式带有很明显的融资性功能。它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三种形式[1]

2)投资性资金信托

投资性资金信托是指信托机构运用信托金对工商企业或某些项目进行投资。根据投资对象确定方式的不同,划分为信托投资和委托投资。[2]

3)基金型资金信托

基金型资金信托是指以基金形式的货币资金为标的物的资金信托,包括劳保基金信托、各种学会基金信托、科研基金信托等。[3]

A.劳保基金信托

是指以管理劳保基金为目的而设定的信托业务。信托机构受工商企业或政府机关、学校的委托,筹集和管理退休基金,并以运用所得收益支付退休职工的生活费。这是一种在西方国家较为常见的信托。[4]

B.学会及科研基金信托

是由某种学会、科研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将筹集的专用基金,委托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并将收益用于促进某种学科的建设或某种专门领域的科研活动的信托。[5]


 参考资料



[1] 季候,陈文君.商业银行租赁与信托[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06,145.

[2] 季候,陈文君.商业银行租赁与信托[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06,145.

[3] 季候,陈文君.商业银行租赁与信托[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06,145.

[4] 季候,陈文君.商业银行租赁与信托[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06,145.

[5] 季候,陈文君.商业银行租赁与信托[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06,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