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是指以货币资金为信托财产,各信托关系人以此建立的信托。拥有货币资金的法人或自然人,为了更好地运用和管理自己的资金,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为了达到其他经济目的,委托信托机构代为运用、管理和处理受托的货币资金。受托人通常为银行的信托部门或信托公司,他们在受理这些业务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代理费。资金信托的最根本特征是以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为中心,并且这种信托终结时,受益人所得到的必须仍然是货币形态的资产,而不能是其他形态的资产。[1]
根据资金信托的标的物—货币资金的运用方式和目的的不同,资金信托可分为普通资金信托和特定资金信托两种形式。
(1)普通资金信托
指委托人即货币资金的所有者将资金存入信托部门,不指定存款的运用范围和方式,信托部门接受了存款后,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判断加以运用处理,并负责还本付息。[2]
(2)特定资金信托
委托人将资金存入信托部门后,指定存款运用范围和具体的对象,信托部门必须按照委托人发出的运用指示处理资金,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委托人,而其本身则无决策的权力。[3]



2017-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