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管理规定(暂行)》(简称《暂行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京政办发〔2009〕10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等八个部门于2011年3月28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暂行规定》共五章二十三条,对服务单位的确定、服务单位的监管、服务单位的奖惩进行了规定和说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