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北京市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管理规定(暂行)》(简称《暂行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京政办发〔2009104和《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等八个部门于2011328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暂行规定》共五章二十三条,对服务单位的确定、服务单位的监管、服务单位的奖惩进行了规定和说明。[1]

 参考资料

[1][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等八个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养老网.http://www.yanglao.com.cn/article/6551.html,2013-09-24/2016-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