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养老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4〕9号)(简称《通知》)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民政局于2014年6月16日联合发布,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通知》规定,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际使用量分别按照水、电、燃气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计费,暂不实行阶梯式价格,具体价格水平按照相关价格文件的规定执行。养老机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现行每月每端6.5元收取,新用户和老用户改造增量部分的终端安装费按每端240元收取,凡配套标清基本型机顶盒的,按每台250元收取。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鼓励有关经营单位对养老机构使用的固定电话收费给予优惠。为养老机构实施的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按规定标准的90%执行。为养老机构实施的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建项目(新用户)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数字化整转改造项目(老用户)免收工程改造费。为养老机构实施的供水、供气和固定电话配套工程收费,鼓励有关经营单位在现行收费方法的基础上给予优惠。在筹建、设立、变更的不同阶段,养老机构可凭市、区(县)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筹建阶段证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准予变更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决定书等文件,向所在区域的供水、供电、供气、固定电话和有线电视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