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机构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3〕67号)(简称《通知》)是商务部和民政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的相关规定,于2013年2月17日联合下发的政策文件。《通知》共包含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形式、申请设立的条件、设立和变更的审批、服务宗旨、业务范围以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六方面内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