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7号)(简称办法)于2010108日由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并在20101022日公布,自201111日起施行。本办法的前身是1997318日民政部发布的《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为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办法对总则、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划与建设、服务对象、供养内容、内部管理、工作人员、经费保障、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关说明和规定。[1]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法律图书馆.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43243,2010-10-22/2016-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