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7号)(简称“办法”)于2010年10月8日由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并在2010年10月22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的前身是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发布的《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为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办法对总则、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划与建设、服务对象、供养内容、内部管理、工作人员、经费保障、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关说明和规定。[1]
内容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7号)(简称“办法”)于2010年10月8日由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并在2010年10月22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的前身是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发布的《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为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办法对总则、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划与建设、服务对象、供养内容、内部管理、工作人员、经费保障、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关说明和规定。[1]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