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6日,民政部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简称《规范》),并于2001年3月1日施行。《规范》旨在于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本规范对总则、相关术语、服务(膳食、护理、康复、心理)、管理(机构证书和名称、人力资源配置、制度建设)、设施设备(老人居室、饭厅、洗手间及浴室、活动室等)进行了最低标准的说明和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