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由民政部、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共同组织编制,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本建设标准对总则、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基本装备等六个方面进行了相关说明和规定。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本建设标准所指老年养护院是指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机构相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执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