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日本的《护理保险法》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声誉,2000年其成功吸引了大量日本家庭中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入住,主要为护理功能的养老院。在日本,养老机构根据不同的功能和服务对象大体上可分为三种:一是老人特别养护之家,主要收养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中无力看护且需要长期护理的老人;二是老人养护之家,为那些65岁以上的贫困老人和没有住房、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提供服务;三是低费老人服务院,原则上接纳的是60岁以上的低收入夫妇,也包括由于无子女、经济以及家庭住房困难等原因不能居家养老者。在日本,设置、变更、撤销养老护理机构,须依据《老人福祉法》授予的职权,首先向省、市以下地区(市町村)提出申请,再由省、市一级批准。市町村负责对所在地养老护理机构的经费资助、日常监管等。日本养老机构的监管是在3个政府层面展开的——中央、县和市:中央政府针对照顾机构颁布了非常详细的结构要求和人员配置要求;机构检查由地方政府实行,原则上是每年一次。2000年,日本正式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作为政府对养老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的补充,其可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老年人可以获得信息并作出选择。[1]

 参考资料

[1][ 孙熠,应丹丹,姜丽萍.国外主要养老模式介绍[J].中国护理管理,2013(13-3):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