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于2006年1月11日由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该条例对五保供养对象、供养内容、供养形式、监督管理工作、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相关规定和说明。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1]
内容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于2006年1月11日由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该条例对五保供养对象、供养内容、供养形式、监督管理工作、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相关规定和说明。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1]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