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于2006111日由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63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该条例对五保供养对象、供养内容、供养形式、监督管理工作、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相关规定和说明。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1]

 参考资料

[1][ 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
http://www.mca.gov.cn/article/yw/shjz/fgwj/201507/20150700850248.shtml,2006-02-21/2016-08-02.]